2023无不良记录证明【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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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无不良记录证明【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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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篇:无不良记录证明
  • 第二篇: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 第三篇:不良记录证明
  • 第四篇:无不良记录证明
  • 第五篇:无不良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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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无不良记录证明

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兹有我公司**x,男,身份证号******,公司营销部**区域业务经理。该同志自入职以来,尽职尽责,乐于助人,团结友善,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职期间,该同志无任何违规和违法犯罪记录。

特此证明。

广西润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第二篇: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公司及项目负责人胡浪近几年来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均无违规违法行为。

特此承诺!

投标单位: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9日

第三篇:无不良记录证明

不良记录证明

关于出具《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

因业务工作需要,2014年度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记录证明》(以下称证明),并郑重承诺08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中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尝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报请出具的《证明》其真实性,公司已进行核实并经法定代表人认可。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内不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请任何证明文件的出具;并已获知行业管理部门将在本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中对上诉行为给予记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2

关于出具《企业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因业务工作需要,2014年度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记录证明》(以下称证明),并郑重承诺08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中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尝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报请出具的《证明》其真实性,公司已进行核实并经法定代表人认可。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内不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请任何证明文件的出具;并已获知行业管理部门将在本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中对上诉行为给予记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无不良记录证明

无不良记录证明

证明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公章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

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

公章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因业务工作需要,2014年度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记录证明》(以下称证明),并郑重承诺2014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中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尝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报请出具的《证明》其真实性,公司已进行核实并经法定代表人认可。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内不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请任何证明文件的出具;并已获知行业管理部门将在本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中对上诉行为给予记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3

、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这个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一般是户籍或工作地所辖派出所开具的;

2、无不良商业信用证明,这个你可以到你最近的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并打印一份个人信用报告;

3、拿着以上两种证明,到你所需要办理业务的部门给他们就行了。

4

建筑类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证明》公告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和出具“建筑类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证明”的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本省建筑类企业出省承揽工程需要省级出具诚信证明的,由企业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省骨干企业、省直管企业除外),到我厅建筑管理处办理《建筑类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证明》购买考试用书。

二、本省建筑类企业在本省跨地区承接工程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筑类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证明》,自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出具本省跨地区承接工程的《建筑类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证明》。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第五篇:无不良记录证明

铜陵市环保产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无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证明

铜陵市环保产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至2014年4月6日未发生以下包含《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劳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装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7、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8、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9、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0、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11、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12、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13、为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14、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设计结构安全的石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15、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16、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7、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18、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19、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无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0、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21、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设灭火器材的;

22、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23、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24、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25、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6、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7、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28、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29、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30、未对饮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建物的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3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转载请注明来源:wWw.haOWord.cOM)即投入使用的;

3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35、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36、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37、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3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40、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1、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单位(章):

企业法人签字:

日期:

市主管部门(章):

主管部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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